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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一正厅级干部被判十六年徒刑

1998-08-19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徐冶 人民法院报记者 官晋东 我有话说

本报昆明8月18日电云南一起正厅级干部经济犯罪案日前审结。该省供销社原主任李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贿赂人民币17万元,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。今天上午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。

李(王圭)曾任云南省林业厅厅长。他在1992年10月到1994年2月任职期间,以“出国需要”、“接待外商”为由,先后向林业厅下属单位江边林业局原局长李某索要人民币17万元,并于1996年5月16日将此款以私人名义借给云峰贸易外联有限公司经理张某赔还欠款。此外,李后来在担任云南省供销社主任期间,于1995年8月31日,擅自决定将省供销社财务处的公款100万元以“借”为名,挪用给云峰公司经理张某进行营利活动。案发后尚有65万元不能归还,给省供销社造成了重大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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